律师观点分析
请求涤除冒名工商登记纠纷案
【审理法院】 江西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自然人甲,男,1963年生,壮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某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案情概述
原告原系某大型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员工,A公司系B公司代为管理的项目公司。2015年7月,A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聘任原告为总经理及董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主张该决议系他人冒签其姓名,其本人毫不知情,且已于2019年10月从B公司离职。因A公司迟迟未办理涤除登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涤除其总经理及董事的登记信息。
原告起诉理由
冒名登记:2015年7月30日的董事会决议中“原告”签名经司法鉴定非本人所签,系被冒签,决议无效,工商登记亦无效。
身份关系已解除:原告于2019年10月已从B公司离职,B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停缴社保,与被告及关联公司不再有任何实质关联。
被告认可但怠于履行:2022年12月1日,A公司出具《证明》,承认原告职务已解除,但因其他两名董事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工商变更。
权益受损:A公司因未履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影响原告个人信誉及工作生活。
被告答辩意见
变更公司总经理及董事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现公司股东未作出变更决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事实
任职背景:原告于2007年5月入职B公司,2009年8月被派至B公司江西区域工作。A公司系B公司代为管理的项目公司。
工商登记:2015年8月7日,A公司依据2015年7月30日的董事会决议,将原告登记为董事兼总经理。
离职事实:2019年10月19日,原告从B公司离职。B公司于同年11月11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停止缴纳社保。
被告自认:2022年12月1日,A公司出具《证明》,确认原告已于2019年10月19日离职,其在A公司的职务相应解除,但因其他两名董事无法配合,导致工商登记变更未能完成。
司法鉴定:2023年10月25日,原告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董事会决议中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2023年11月9日,鉴定意见确认该签名非原告本人笔迹。
法院裁判理由
核心争议: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司法介入,强制涤除其总经理及董事的工商登记信息?
裁判要旨:
实质关联已丧失:原告已于2019年10月与关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亦出具证明认可原告职务已解除。原告不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继续担任总经理及董事有失公允,违背公司法立法宗旨。
公司内部治理失范:因被告其他董事不配合,原告无法通过召集董事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协商变更事宜,已无其他救济途径。当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效时,司法应予介入。
登记基础不存在:董事会决议系冒名签署,原告从未同意担任相关职务,工商登记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基础。
综上,原告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判决主文:
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信息变更登记,涤除原告作为该公司总经理及董事的登记事项。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A公司负担。
案例要点提示
法律关系: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涉及姓名权、公司治理与行政登记的交叉问题。
关键证据:笔迹鉴定意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被告出具的《证明》共同构成完整证据链。
裁判规则:当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灵、股东或董事无法通过自治程序解决时,法院可依法判决公司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以保护被冒名者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对离职后仍被挂名登记为高管的人员,司法提供了有效的救济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