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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刘永峰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8日 7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一、案件主体信息

原告: 某男性,1967年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一: 某男性,1973年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二: 某女性,1958年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二、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24053.86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基本事实

承揽关系: 被告二将位于章贡区某处房屋的屋顶翻新工程以18000元的价格(含材料费,按90元/平方米结算)发包给被告一,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屋顶高度约2米左右,为斜面屋顶。

劳务关系: 原告系案外人俞某叫来做工,被告一知晓原告有泥工经验遂同意。工资报酬为300元/天,由被告一通过俞某转给原告。

事故发生: 2024年4月23日下午,屋顶翻修作业第二天,当时下过小雨。原告穿着皮鞋在屋顶施工时曾于下午3时30分左右打滑一次但未摔落。被告一询问是否喝酒,原告承认"喝了一点点"。被告一提醒并让其站好别乱动。约4时许,原告工作结束后起身下楼,走了两三步后再次打滑摔至地面受伤。

治疗经过:

  • 2024年4月27日,原告主诉"摔伤致腰部疼痛活动受限一周"进入赣州市人民医院脊柱与骨肿瘤科治疗;

  • 入院诊断为腰椎骨折L2,于2024年4月30日行腰椎体骨折球囊扩张成形术;

  • 住院6天,2024年5月3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半月内主要以卧床休息为主,逐渐佩戴腰围保护下地行走等;

  • 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6848.56元(已核减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

伤残鉴定: 2024年9月12日,原告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9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原告腰2椎体急性压缩性骨折行腰椎体骨折球囊扩张成形术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700元。

被扶养人情况: 原告于2012年育有一女,尚未成年。


四、双方主要争议

原告主张: 被告一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被告一,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一抗辩:

  1. 原告喝酒作业、穿不防滑的皮鞋,有重大过错;

  2. 原告受伤是在工作结束后下楼时摔落,并非工作中受伤;

  3. 原告椎体压缩程度未达三分之一,本可保守治疗,其坚持手术才构成伤残,属于自行扩大损失;

  4. 医疗费仅支付6848.56元,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精神抚慰金不应计算。

被告二抗辩:

  1. 与原告无任何直接法律关系,原告系受雇于被告一;

  2. 原告穿皮鞋上工存在重大过错,是滑落的直接原因;

  3. 屋顶换瓦是简单劳务,不需要特别资质,被告二不存在选任过错;

  4. 各项赔偿数额计算不合理,精神抚慰金应不超过1500元,护理器具费、交通费无证据不应支持。


五、判决理由

争议焦点一:法律关系及责任划分

  1. 承揽关系认定: 被告二与被告一口头达成协议,由被告一完成屋顶翻修工作并交付成果,被告二支付18000元,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二在定作、指示或选任上存在过错,故被告二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劳务关系认定: 原告经人介绍为被告一做工,工资按天发放,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3. 责任比例划分:

    • 被告一的责任: 未对原告从事的工作提供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安全提示、监督管理不够,在下雨后屋顶易打滑的情况下未停止施工,应承担主要责任(60%);

    • 原告的责任: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泥工经验,在下雨后穿皮鞋施工,应当预见危险性而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40%)。

争议焦点二:赔偿项目及数额

法院经审查认定:

  1. 医疗费: 凭票据核减医保后认定为6848.56元;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360元(60元/天×6天);

  3. 营养费: 180元(30元/天×6天);

  4. 护理费: 780元(130元/天×6天);

  5. 误工费: 2749.85元(按2023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47795元/年计算,住院6天+出院后15天);

  6. 残疾赔偿金: 91108元(45554元/年×20年×10%);

  7. 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

  8. 交通费: 210元(30元/天×7天/次);

  9. 被扶养人生活费: 8319.9元(27733元/年×6年×10%÷2);

  10. 鉴定费: 700元;

  11. 护理器具费: 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总损失: 116256.31元。被告一应赔偿69753.79元(116256.31元×60%)。


六、判决结果

一、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69753.7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781元,由原告负担1112元,被告一负担1669元。


七、案例要点

  1. 承揽与劳务关系区分: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承揽关系,承揽人与工人之间是劳务关系,定作人无选任过错不承担责任。

  2. 过错责任划分: 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自身有过错的可减轻接受劳务者责任,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定责任比例。

  3. 赔偿项目认定: 医疗费需核减医保部分;误工期可结合医嘱合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无充分证据支持的赔偿项目(如护理器具费)不予支持。

  4. 安全意识重要性: 提供劳务者应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使用适当工具(如防滑鞋),否则需自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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