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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刘永峰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3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

二、案件概况

本案涉及某商住小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位于某开发区内。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双方于2020年1月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含税总价约1.98亿元,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计划工期560天。由于签约时施工图纸尚未完善,双方后续以模拟清单形式招标并签订合同,并于2021年11月签订补充协议,将最终合同价款调整为197,475,521.24元(含税),明确该价格为总价包干,除工程款增减及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外,不再因人工、材料、规费、税金等因素调整。

承包方于2020年3月3日进场施工,项目1-17栋于2022年4月22日完成竣工验收,同年4月28日完成竣工备案;18-19栋于2022年9月21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三、原告诉讼请求

承包方起诉主张:

  1. 支付应付工程款89,165,965.6元;

  2.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4月28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

  3. 确认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 限期办理四套商品房(17-1804、11-203、11-303、6-502)的网签备案及交付手续;

  5. 由发包方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保险费。

承包方称其报送结算金额为268,707,141.53元,认为发包方仅支付169,648,243.19元,扣除水电费789,705.47元及以房抵款6,345,517元后,尚欠91,923,675.87元。扣除3%质保金2,757,710.27元后,应付工程款为89,165,965.6元。

四、被告答辩意见

发包方主要抗辩理由:

  1. 工程造价无依据:主张应按补充协议约定的固定总价197,475,521.24元结算,扣除图纸变更减少款7,384,344.75元、第三方代工费用6,490,447.64元及材料调差-16,838.64元后,承包方完成工程量结算价不超过183,585,890.21元;

  2. 备案合同无效:主张承包方提交的备案示范文本合同系为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制作的虚假招投标文件,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

  3. 付款条件未成就: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至结算总价97%的前提是完成工程结算,但双方未完成结算,目前仅需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0%;

  4. 已超付工程款:发包方已支付176,918,265.66元(含水电费789,705.47元及以房抵款6,345,517元),付款比例已超80%的节点要求;

  5. 工期延误责任:承包方存在拖延工期、不当停工等行为,导致发包方产生延期交房违约金损失200余万元,应抵扣损失2,622,806.98元及违约金19,747,552元;

  6. 签证价款不成立:承包方未按约定将工程签证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应视为放弃该部分价款。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固定总价及结算程序;

  2. 承包方已完成施工并竣工验收备案;

  3. 发包方已支付工程款约1.77亿元,双方对已付款金额存在微小差异;

  4. 诉讼中,承包方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5. 承包方仅缴纳部分鉴定费,鉴定机构分别于2024年7月22日、2025年2月10日、2025年9月16日三次催缴费用,并明确告知逾期未缴将退卷处理;

  6. 法院亦多次通知承包方缴纳鉴定费用,但截至2025年10月9日,承包方仍未缴清费用,鉴定机构作退卷处理,终止本次鉴定。

六、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工程造价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有争议,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或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承包方作为主张工程款的一方,对工程造价负有举证责任。其虽申请鉴定,但在鉴定机构及法院多次催缴后,长达一年三个月仍未足额支付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机构退卷终止鉴定。据此,承包方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案涉工程造价这一基础事实无法查清,故对其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七、判决结果

2025年10月31日,法院判决:驳回承包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4,1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9,126元,由承包方负担。

八、案件核心要点

  1. 黑白合同效力争议:双方对备案示范文本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的效力存在根本分歧;

  2. 计价方式争议:承包方主张据实结算(报送结算价2.69亿元),发包方主张按固定总价1.97亿元包干;

  3. 举证责任与鉴定程序:承包方因未履行缴纳鉴定费的义务,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明,最终败诉;

  4. 付款条件争议:合同约定支付至97%的前提是完成结算,在结算未完成前,发包方是否有义务支付至更高比例;

  5. 优先受偿权与以房抵债:因工程款本金请求被驳回,相关优先受偿权及房屋交付请求亦未获支持。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承包方在诉讼中因未按时足额缴纳鉴定费用,导致司法鉴定程序终止,最终因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工程造价金额而承担举证不能的全部败诉后果。法院严格适用证据规则,强调了诉讼中履行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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