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某男性,1980年生,汉族,住所地位于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某男性,1991年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85.5元;
判令被告按1.5倍LPR标准支付货款利息(以508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24日利息为563.63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法院认定事实
2021年9月,被告通过微信与原告联系收购废木材。双方达成合意:原告向被告提供柴火14.53吨,单价350元/吨,总货款5085.5元。合意达成后,原告依约供货,并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运输视频及供货单据。
催款过程:
2021年10月28日,原告微信催款:“请把货款结一下”。被告回复:“放心,这两天会给你,因为这边也快结款了,30号结款”。
2021年11月6日,原告再次催款并发送货款计算截图(14.53×350=5085.5元)。
2021年11月8日,被告回复:“放心,老板,我明天就过来了”。
2021年11月25日,原告再次催收,被告回复:“不要紧打,说了这几天我会下来,我会跟你聊清楚来”。
2022年4月2日,原告催款,被告回复:“再给点时间”。
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付。
原告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23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45%。
四、法院判决理由
合同关系成立: 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双方已实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货款本金: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85.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逾期付款利息:
双方未约定利息,但被告逾期未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主张自交货日(2021年10月28日)起算利息,但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具体付款时间,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酌定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2023年10月26日)起计算。
计算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即年利率5.175%)。
五、判决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085.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85.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45元,原告承担5元。
六、其他事项
被告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七、案例要点提示
电子证据效力: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履行情况的有效证据。
付款时间约定不明: 当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时,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
逾期利息标准: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可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缺席判决风险: 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