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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永峰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8日 5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一、案件主体信息

原告: 某男性,1982年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 某男性,1964年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二、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项目设计款29905.33元;

  2. 判令被告按LPR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全部偿还之日);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法院认定事实

2021年9月,被告通过微信委托原告就某应急产业园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涉及2#-11#楼。

费用协商过程:

  • 2021年10月30日,原告报价:高层厂房0.8元/平方,公建及地下室1.5元/平方等;

  • 被告回复"厂房0.8元单价适中,同意;公建地下室总图单价偏高";

  • 2021年10月31日,原告调整报价:高层厂房0.8元/平方,公建及地下室1.2元/平方,被告回复"收到"。

履约过程:

  • 2022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2#-11#楼建筑施工图及面积统计表,被告回复"好的辛苦了";

  • 期间原告根据要求不断修改调整设计,并在项目微信群中发送图纸;

  • 2022年4月,项目因被告与项目方问题终止。

结算与催款:

  • 2023年1月12日,原告发送项目结算单(金额39905.33元),被告回复"收";

  • 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表示"经费紧张""努力筹款中";

  • 2024年2月4日,原告再次发送对账单,被告回复"年前会安排的";

  • 2024年2月7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0000元;

  • 被告转账后声称"10000元是包干价",原告否认,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 此后被告未再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


四、被告主要抗辩理由

  1. 主体不适格: 被告称其与原告均是为某设计公司提供劳务,真正发包方是项目业主公司,应追加另一牵头人叶某某为共同被告;

  2. 合同性质: 双方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实为劳务分包关系,原告仅为初步配合工作;

  3. 价款争议: 双方已商定为10000元包干价,被告未认可结算单金额39905.33元;

  4. 责任承担: 项目因发包方违约终止,被告也是受损方,付款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


五、判决理由

  1. 合同关系认定: 虽无书面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提供施工图,被告应支付设计费用。被告作为委托方,应承担付款责任。

  2. 被告抗辩不成立:

    • 被告主张追加案外人叶某某为被告,但微信记录明确显示系被告个人委托原告,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履行付款义务;

    • 被告主张"10000元包干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反,被告在收到结算单后长期未提异议,并多次承诺付款,应视为对结算金额39905.33元的认可

  3. 欠款金额: 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被告还应支付29905.33元

  4. 逾期利息: 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法院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不予支持


六、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29905.3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48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要点: 微信委托设计形成事实合同关系;被告在结算单发送后未提异议并多次承诺付款,视为认可结算金额;未约定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请求;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不能以第三方原因为由拒绝向原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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