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二审案件。
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两位未成年女性欧某青和欧某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郭某城。原审原告欧某欣在一审后未提起上诉。
事故经过与责任认定:
时间地点:2024年2月10日15时4分,在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某路口,郭某城驾驶的小型汽车与欧某青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搭载欧某欣)发生碰撞。
事故后果:造成欧某青、欧某欣受伤,两车受损。
责任认定: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城负全部责任,欧某青、欧某欣无责任。
治疗与费用情况:
欧某青治疗:欧某青初步在会昌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共住院5天,并多次在其他医院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8207.35元(已扣除医保统筹支付部分)。
欧某欣治疗:欧某欣在会昌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305.78元。
休学情况:欧某青作为在校学生,因伤情持续治疗,导致无法正常在校学习,申请休学并缴纳了2024年秋季学费8700元,未提出退费申请。
伤残鉴定:
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委托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结果:欧某青右踝关节功能丧失66.67%,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判决情况:
判决内容: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欧某青、欧某欣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9541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休学损失、电动车损失等。
保险公司上诉理由:
休学损失8700元为间接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且欧某青未提出退费申请,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欧某青提供的部分医疗费证据形式不合法,不应支持。
外出就医的交通费4000元过高,不合理。
二审审理情况: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欧某青缴纳的8700元学杂费中,包括学费、教材教辅费和住宿费,因未及时提出退费申请,现校方仅能办理1200元住宿费的退费事宜。
欧某青的医疗费均产生于伤情治疗期间,选择不同机构治疗合情合理,保险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供反证。
欧某青因伤情多次前往外地医院治疗,产生的交通费合理。
二审法院观点:
欧某青的学费损失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属于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医疗费和交通费的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无误。
二审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判决生效与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将面临财产报告、高消费限制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