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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发布者:刘永峰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8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出借人(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借款人(以下简称"被告")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到庭情况:缺席审理

二、案件概况

本案系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微信扫码支付等方式陆续向被告交付资金,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2024年6月10日,双方对前期借款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确认借款总额为62,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至2024年6月15日。后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于2024年6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在公安机关协调下,被告再次承诺按8个月分期还款,但仍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三、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62,000元;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0%即18,600元;

  3.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事实与证据

借款交付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扫码支付等方式分多笔向被告交付借款,累计金额62,000元。

借条约定内容:2024年6月10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金额62,000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15日;如逾期还款,每迟延一日按借款本金的1%支付违约金;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维权费用支出:原告因本案诉讼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9,000元。

被告答辩情况: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五、法院裁判理由

1. 关于借款本金偿还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62,000元。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 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
借条约定逾期违约金为每日1%(年化365%),该标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逾期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性规定,法院依法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借款发生时(2024年6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违约金自逾期之日(2024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以原告主张的18,600元为上限。

3. 关于律师费承担
根据借条约定,因借款人违约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律师费9,000元,法院综合考虑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案件难易程度,酌情确定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

4. 关于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0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67元,被告负担853元。

六、判决结果

2025年7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2,000元及违约金
(违约金按年利率13.8%计算,自2024年6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总额以18,600元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案件核心要点与典型意义

  1. 违约金司法调整:本案体现了法院对民间借贷中畸高违约金的司法干预原则,将每日1%的违约金依法调整为LPR四倍标准,平衡了当事人利益。

  2. 律师费合理裁量:虽双方约定违约方承担全部维权费用,但法院仍可根据收费标准和案件情况对律师费金额进行合理性审查与酌减。

  3. 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4. 证据认定:法院严格依据书面借条、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借贷事实,强调债权凭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5. 执行警示条款:判决书中特别载明执行通知条款,明确告知当事人应主动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体现了司法对执行工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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