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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发布者:刘永峰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5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某县人民法院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二、案件概况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方男性当事人与被告方女性当事人于2020年3月经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共同生活。2024年2月,双方家庭商议婚事,原告方按当地习俗向被告方给付彩礼。2024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后双方就彩礼返还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及红包、礼品、酒席等费用。

三、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方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方共同返还彩礼(包含彩礼、礼品、红包、酒席钱等费用)84,827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的费用明细包括:

  • 2024年2月5日商谈婚事时给付被告方亲属红包2,197元、烟酒茶叶礼品1,397元,合计3,594元;

  • 2024年2月13日订婚仪式给付被告方亲属红包10,490元、演习款3,398元,合计13,888元;

  • 2024年2月18日正式定亲时给付被告方亲属红包13,355元、第一笔彩礼50,000元、酒席款3,990元,合计67,345元。

四、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方主要抗辩理由:

  1. 共同生活事实:双方自2020年3月相识后长期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2. 过错责任: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在男方,男方对女方存在猜忌、语言伤害等行为,女方系因感情受伤而分手;

  3. 费用性质:原告主张的礼品、酒席费、小额红包等不属于彩礼范围,不在返还之列;

  4. 彩礼消耗:给付的彩礼已在共同生活期间用于生活开支,无剩余款项可返还;

  5. 返还主体:红包系支付给被告方亲属,被告方并未实际收取,即便返还也应由亲属返还。

五、法院查明事实

当事人关系:原告方三人为父母与儿子关系,被告方三人为父母与女儿关系。

恋爱与同居过程:双方于2020年3月相识恋爱,2024年2月18日正式定亲,定亲后双方开始正式同居生活。2024年6月26日因性格不合分开,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彩礼给付情况:2024年2月18日双方商定彩礼为26.8万元,原告方实际支付第一笔彩礼50,000元。双方家庭在查亲等仪式中互有红包往来,原告方另支出部分餐费及礼品费用。

协商过程:分手后,女方父亲曾口头承诺全额退还彩礼及红包,并分担一半酒席费用,但事后反悔并将原告方联系方式拉黑,拒绝协商。

六、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方为达到结婚目的按习俗向被告方给付了较大数额的彩礼,现双方已分开生活,无法继续履行婚约,被告方实际收取的彩礼应适当返还。

1. 彩礼范围的认定
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红包、餐费、礼品等费用,被告方并未实际收取,不属于彩礼返还范围,对原告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2. 返还比例的确定
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返还金额:

  • 实际支付的彩礼金额(50,000元);

  • 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 导致分手的原因及过错情况;

  • 当地风俗习惯及公平原则。

3. 过错责任分析
虽然被告方主张感情破裂过错在原告,但法院未明确认定单方过错,而是将"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的原因"作为综合考量因素之一。

七、判决结果

2025年4月24日,法院判决:

一、被告方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方三人返还彩礼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480元。

八、案件核心要点

  1. 彩礼范围的界定:法院明确区分彩礼与节日红包、礼品、酒席费等习俗性支出,后者不属于彩礼返还范畴;

  2. 未登记婚姻的彩礼返还原则: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存在长期共同生活事实,法院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分手原因等酌情确定返还比例(本案返还比例为80%),而非全额返还;

  3. 过错因素的考量:分手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是确定返还金额的重要考量因素;

  4. 同居事实的影响:长期同居生活事实是减少返还比例的关键考量因素,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5. 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均可作为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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