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某县人民法院
案由: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信息
原告:信访申请人(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一:某县公安局(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被告二: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
二、案件概况
本案因信访事项引发治安行政处罚争议。原告因申请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问题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2024年6月17日上午,原告前往某县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意图直接向县领导递交信访材料。因未按正常信访程序在接待场所反映问题,且在机关院内花坛处长时间滞留并高声喧哗,经现场多方工作人员长时间劝导仍拒不离开,持续时间约一小时。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扰乱机关单位秩序,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撤销被告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可能,判令被告对原告因此次事件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原告主要理由:
目的正当性:前往县政府是为合法反映诉求,目的正当,行为无过错;
无主观故意:过程中以平和理性方式解释情况,未采取暴力或过激行为,不存在扰乱单位秩序的主观故意;
客观身体原因:原告患有糖尿病性肾病、周围神经病等严重基础疾病,身体虚弱无法长时间站立,在花坛休息系客观身体原因所致,非故意制造事端;
执法过度:被告工作人员未充分听取解释即过度使用强制手段,执法不符合合理性和适度性原则;
程序违法:强制传唤时使用手铐等戒具,涉嫌程序违法。
四、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一(公安机关)答辩要点: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不听保安劝阻强行闯入机关大院,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应前往信访接待室反映情况后,仍执意前往办公楼方向。在被阻拦后,原告先在通道躺下,后又在办公楼前花坛处躺着高声喧哗。经保安、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信访局及公安民警等多方工作人员长时间劝导,仍拒不离开,持续时间约一小时,严重扰乱机关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该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出警经过、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程序合法:案发当日,县政府保安报警后,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当场口头传唤原告至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立案后依法履行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原告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但有录音录像为证。作出处罚决定后,当日送拘留所执行,并按规定通知家属。
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原告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扰乱机关单位秩序"情形,且经多方劝解拒不改正,持续时间较长,根据《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属于"情节较重",处以行政拘留五日量罚适当。
强制传唤合法: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可以采取强制传唤措施。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符合《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属于程序违法。
被告二(行政复议机关)答辩要点:
认定事实清楚:复议期间审查了双方提交的材料,查明事实与原行政机关认定一致,原告确实存在强行闯入、躺卧花坛、经多次劝导拒不离开等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程序合法: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送达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符合《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
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五、法院查明事实
背景情况:原告因其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问题长期信访。2024年6月4日,县住建局答复称该事项属自然资源局职责;6月14日,自然资源局提出解决方案建议按此执行。
案发经过:2024年6月17日9时20分,原告未按信访程序进入机关大院,强行从县政府大门闯入,在A栋大楼前左侧花坛处躺卧并高声喧哗。现场保安、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信访局及公安民警等多方工作人员对其劝解,告知应依法依规前往信访接待室反映诉求,原告拒不听从,持续时间约一小时,扰乱机关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
处置过程: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出警,经长时间劝解无效,当场口头传唤原告到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原告拒绝在传唤证及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但公安机关有录音录像记录。当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并送拘留所执行,同时通知家属。
行政复议:原告于2024年7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同年9月29日作出维持决定。
六、裁判理由
1. 关于处罚事实与法律适用
法院认为,根据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原告不听从保安劝阻强行闯入机关大院,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应前往信访接待室后仍执意前往办公楼,被阻拦后在通道及花坛处躺卧并高声喧哗,经多方工作人员长时间劝导拒不离开,持续时间约一小时,严重扰乱机关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原告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扰乱机关单位秩序的情形,且经多次劝解拒不改正,持续时间较长,属于"情节较重"。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2. 关于强制传唤使用警械的合法性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结合现场视频,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公安机关对其使用手铐进行约束符合《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属违法。
3. 关于原告诉称的身体原因
原告提交的出院记录显示其于2024年4月21日出院,案发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相隔近两个月,无法证明案发时身体状况。且即使患有疾病,也不能作为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理由。现场视频显示原告可自行起身、躺卧,行为表现与所称"身体虚弱无法站立"不符。
4. 关于行政复议程序
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申请,送达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其经审查认为原处罚决定合法适当并予以维持,适用法律正确。
七、判决结果
2025年6月18日,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八、案件核心要点
信访权利的边界:公民信访应依法依规进行,在指定接待场所反映诉求。强行进入机关办公区域、长时间滞留扰乱秩序的行为超出合法信访范畴,构成治安违法。
扰乱单位秩序的认定:在机关单位内躺卧、喧哗,经工作人员长时间劝导拒不离开,持续时间较长,严重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且属"情节较重"。
强制传唤与警械使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的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依法可以采取强制传唤并使用约束性警械,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的司法审查:法院对治安处罚的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罚适当性及程序合法性。本案中,公安机关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决定、执行等程序,虽原告拒绝签字但有录音录像佐证,程序合法。
行政复议的司法监督: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程序合法、实体审查到位,复议决定应予维持。
举证责任:原告主张因身体原因导致行为失控,但未能提供案发时身体状况的有效证据,且与现场视频反映情况不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