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某省基层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当事人情况
原告男性,1986年生,外省务工人员;被告女性,2001年生,本地抖音平台娱乐主播,二人年龄相差15岁。2024年12月,原告在抖音平台观看直播时进入被告直播间,双方开始互动。2025年2月,二人互加微信好友,随后确立恋爱关系。
交往经过
线上相识阶段(2024年12月-2025年2月):原告作为观众,频繁观看被告直播并参与互动打赏。
恋爱关系阶段(2025年2月-3月):加微信后,双方以"宝宝""老婆"等昵称相称,有过一次短暂线下见面,未发生性关系。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主要围绕直播PK、打赏、连麦等内容沟通。
关系破裂(2025年3月底):原告表示已将工资和存款全部赠与被告,无力继续承担打赏要求,提出返还部分款项。被告拒绝后拉黑原告微信。
经济往来明细
抖音打赏:2025年2月至3月期间,原告累计充值52,623.3元,全部用于在被告直播间购买虚拟礼物打赏。被告确认金额,但表示实际提现收益不超过50%。
微信转账:
2月19日:520元
2月25日:520元
3月1日:1,070元(被告购买化妆品,原告主动提出"报销")
3月14日:520元
3月19日:1,314元
3月25日:9,900元(原告转账时表示"转你1万不打可以不""这几天浪费6000块",被告回复"谢谢宝宝不管打不打都愿意给我一个安稳和一个保障")
以上微信转账合计13,324元。被告曾于3月3日向原告发送99.99元红包。
诉讼过程
2025年8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款项65,947.3元,理由是:基于缔结婚姻目的附条件赠与,现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辩称:打赏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转账属恋爱期间一般赠与。
【双方诉辩主张】
原告诉请
判令被告返还65,947.3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交往,打赏和转账均超出日常交往范围,构成附条件赠与。现恋爱关系破裂,赠与条件未成就,被告应返还全部款项。
被告答辩
第一部分(抖音打赏):
法律关系为网络服务合同而非赠与。被告提供直播表演服务,原告打赏支付对价,服务已完成;
直播行为无欺诈诱导,打赏系原告自愿消费;
直播收益由平台、公会、主播三方分配,被告实际所得不足50%,不应由被告单方返还。
第二部分(微信转账):
4. 转账基于恋爱关系产生,属情感表达,不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5. 即便属赠与,亦为一般赠与,不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双方交往时间短,未谈及婚嫁,原告所称"以结婚为目的"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认定】
证据采信
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仅能证明恋爱关系,不足以证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意图。
对抖音打赏记录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充值金额52,623.3元。
确认被告与直播平台、公会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真实,证明直播收益存在分配机制。
关键事实认定
双方确曾建立恋爱关系,但交往时间仅一个多月,仅见面一次,无婚约事实。
原告打赏时未明确告知被告其目的为缔结婚姻,聊天记录中"嫁你可以"等表述发生于加微信首日,属网络用语,难以直接关联婚约。
2025年3月25日9,900元转账时,原告已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打赏,被告对此知情且接受该款项作为"安稳和保障"。
【裁判理由】
一、关于抖音打赏52,623.3元
法院认为不构成附条件赠与,理由如下:
缺乏附条件合意。根据《民法典》第661条,附义务赠与需赠与人明确表示所附条件。本案中原告未在打赏时明确告知被告其目的是缔结婚姻,双方聊天记录不足以推定被告知晓该意图。恋爱关系中的打赏不能等同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打赏性质属网络消费。被告作为主播提供直播表演服务,原告作为观众通过打赏获得互动体验,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网络服务关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充值并打赏,属自主消费行为。
收益分配机制。打赏款项并非直接归被告所有,而是由平台、公会、主播三方按比例分配。被告实际所得不超过50%,判令其全额返还显失公平。
二、关于微信转账13,324元
法院区分不同款项性质:
特殊含义金额不予返还:2月19日、25日、3月14日的520元及3月19日的1,314元,数额具有表达爱意的特定含义,属恋爱期间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已完成交付,不得撤销。
小额物品报销不予返还:3月1日1,070元系原告主动提出为被告购买化妆品"报销",属自愿赠与,不予返还。
大额转账应予返还:3月25日9,900元,原告转账时已表明不愿继续打赏,被告接受该款项作为"安稳和保障"。该笔款项金额较大,无明显赠与含义,且原告在分手后明确主张返还。被告继续占有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判决结果】
依照《民法典》第657条、第661条、第663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9,9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被告负担109元,原告负担615元。
【案例评析】
本案反映了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社交与消费模式下的法律适用难题,法院裁判体现了以下司法导向:
区分消费与赠与:将直播打赏定性为网络服务消费而非赠与,明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自主消费行为负责,避免恋爱关系成为撤销消费行为的任意借口。
严守附条件赠与的认定标准:强调"结婚目的"需有明确意思表示,不能仅凭恋爱关系和事后单方陈述认定,防止赠与行为随意反悔。
区分转账性质:根据金额大小、给付背景、双方意思表示差异化处理,对无特殊含义的大额款项,在关系破裂且给付目的无法实现时支持返还,平衡双方利益。
尊重行业生态:考虑直播平台与公会参与收益分配的事实,否定原告要求主播单独全额返还打赏的诉求,契合行业实际运作规则。
本案对类案处理具有参考价值:恋爱期间的财产给付需结合给付方式、金额大小、双方约定及证据综合判断,并非所有"为爱付出"都能事后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