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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刘永峰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6日 15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概述:

  2023年10月1日,被告李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赣BG65**号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江西省崇义县城北大道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叶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傅某)发生碰撞,导致叶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傅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崇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傅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58天。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原告傅某将被告李某及车辆保险承保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赣州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诉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傅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家属住宿费、财产损失等共计122341.36元。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1900元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财险赣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傅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已支付原告傅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93175.37元,要求与本案一并处理;原告傅某系学生,误工费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主张无依据,应予驳回;赔偿要求过高,应予核减。

  被告**财险赣州公司: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被告李某系醉酒驾驶,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仅在交强险内垫付,且垫付后有权向被告李某追偿;不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

  法院审理查明:

  事故发生后,原告傅某被送往崇义县人民医院及赣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58天,产生医疗费用91175.37元(均由被告李某支付),另产生复查费用等。

  经司法鉴定,原告傅某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18000元,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35日、营养期105日。

  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财险赣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财险赣州公司已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另一受害人家属180000元。

  原告傅某已中专毕业,有劳动能力及劳动需要。

  法院判决: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傅某18000元。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傅某各项损失共计55472.12元(已扣除其已支付的费用)。

  驳回原告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本案例提醒广大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勿酒后驾车,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提醒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明确告知投保人相关免责条款,避免后续纠纷。对于受害者而言,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并合理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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