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刘先生,男,汉族,19**年*月*日生
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刘永峰、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黄先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二、案件背景
申请人刘先生与被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随后,双方因工伤赔偿待遇问题产生纠纷,申请人刘先生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调解过程与结果
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申请人刘先生与被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赔偿款项与支付方式:
被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88000元给申请人刘先生。
上述款项于2024年7月20日支付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刘先生,卡号:****,开户行:赣州银行滨江支行营业部)。
逾期支付责任:
若被申请人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需支付1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就违约金及剩余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权利放弃:
申请人刘先生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与被申请人再无其它劳动争议纠纷,不得再通过任何法律程序(含劳动仲裁、诉讼等程序)向被申请人主张其它任何补偿、赔偿、工资、社保等费用。
四、调解书生效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五、调解日期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