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曾先生,男,19**年*月*日生,汉族
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峰、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
二、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手术诊疗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150,000元,手术诊疗医疗意外并发症保险金10,000元,核减已给付的48,000元,还需给付112,000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事实与理由
投保情况:
2021年4月25日,原告曾先生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为其母郭女士向被告投保了手术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单号:PEAS20211100E180E0****。
保险险种及金额:(一)手术诊疗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50,000元;(二)手术诊疗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额45,000元;(三)手术诊疗医疗意外并发症,保险金额10,000元。
保险期间:2021年4月26日00:00起至2021年6月24日24:00止。
保险事故发生:
2021年4月26日,郭女士因病在赣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术后出现多种并发症。
2021年5月11日,郭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
理赔争议:
原告认为郭女士的诊疗情况及死亡符合保险单约定的给付条件,但被告仅支付了48,000元保险金。
四、法院经审理查明
郭女士因病入院治疗,诊断为脑膜瘤,需进行手术。
原告曾先生为郭女士投保手术意外伤害保险,并签订电子保险单。
保险单约定了手术诊疗医疗意外身故、残疾及并发症的给付条件和金额。
郭女士术后出现并发症并死亡。
经鉴定,赣州市人民医院在为郭女士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郭女士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系轻微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5%-15%)。
五、法院判决
被告应向原告赔付的保险项目为手术诊疗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150,000元、手术诊疗医疗意外并发症保险金3,000元(根据保险单中并发症分项保险金额),合计为153,000元。
鉴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结合过错参与度,法院酌定被告对案涉事故赔偿承担90%的责任,扣除已赔付的48,000元,被告还须向原告支付保险金89,7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250元,被告负担1,020元。
六、其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七、日期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