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男,1955年3月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村。
被告:赖某,男,1994年1月X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安远县***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峰、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2023年9月28日18时25分许,被告赖某驾驶粤LO12**小型轿车在定南县龙塘镇龙塘圩与原告郭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郭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定南第二医院住院治疗45天,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等。原告伤情经定南正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5000元。被告赖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XX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二、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赖某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3004.7元;
判令被告人民财保XX分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
被告赖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民财保XX分公司辩称:对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医疗费已支付,护理费、营养期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后续治疗费系原告单方委托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或按一般费用计算,误工费不应支持,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无异议,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
四、法院审理及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另查明,原告郭某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两被告已支付。出院医嘱载明需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拄双拐行走,并定期复查。诉讼期间,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定南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自行委托该鉴定中心对其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评定为15000元。两次鉴定产生鉴定费共计1300元。
五、法院判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郭某各项损失费用85409.4元;
被告赖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鉴定费1300元;
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赖某负担。
六、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了事故责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判决保险公司和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赔偿项目和费用计算上,法院充分考虑了原告的伤情、治疗情况、医嘱以及鉴定意见等因素,依法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