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2026年2月19日下午,贾某甲乘坐亲属车辆回家途中,与酒后骑电动车挡路的贾某乙发生口角。随后贾某甲回到住处胡同口,贾某乙赶到并再次与贾某甲发生吵骂,进而引发双方厮打。厮打过程中,贾某乙致贾某甲倒地,造成其左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等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贾某甲受伤后先后在某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进行了心脏射频消融术等,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某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贾某乙提起公诉。贾某甲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万元。张志勇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贾某甲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刑事量刑与民事赔偿范围的界定。刑事方面,贾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被害人贾某甲在起因上先对贾某乙进行辱骂,存在一定过错,需综合考量量刑情节。民事方面,贾某甲年逾七旬,因骨折住院期间并发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等疾病,转院进行心脏治疗。被告人贾某乙抗辩称,仅同意赔偿骨科医院的治疗费用,认为贾某甲在某医院治疗心脏疾病的费用与本案无关,拒绝承担。此外,双方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也存在分歧。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其自首、认罪认罚及被害人过错等情节,判处贾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在附带民事赔偿方面,法院认定贾某甲在某医院治疗骨折的直接损失及聘请护工的护理费符合客观需要,予以支持;但对其在其他医院治疗心脏疾病的费用,因与故意伤害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以及主张的误工费因无实际误工损失证据,均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贾某乙赔偿贾某甲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张志勇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边界。针对被害人贾某甲年事已高且伴有基础疾病的特殊情况,张律师详细梳理了医疗票据与病历,重点论证了骨折治疗与护理的必要性。庭审中,张律师有效应对被告人关于“心脏治疗费用无关”的抗辩,通过清晰的证据链条,促使法院全额支持了合理的医疗费及护理费,最大程度维护了老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
张志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