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宗某与被害女孩宗某甲系邻居,平时使用宗某甲家中无线网络上网。2024年11月17日晚,宗某发现无法使用宗某甲家无线网络,遂到其家中与宗某甲一同到二楼检查无线路由器。检查完毕后,宗某为寻求性刺激,在二楼沙发上以强行亲吻、抚摸胸部及阴部等方式对宗某甲实施猥亵。案发后,宗某于2025年1月17日与被害人家属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说明情况,同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后被依法批准逮捕并羁押于某县看守所。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检未刑诉〔2025〕115号起诉书指控宗某犯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保证书、证人宗某乙、何某甲、宗某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宗某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刑罚适用。公诉机关认为宗某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辩护人张志勇律师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宗某具有自首、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强调宗某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故意违法犯罪记录,其早年离婚后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父母去世后照顾孩子的重担全压在其一人身上,家庭情况特殊,请求法庭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法院需综合考量最高法、最高检等《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关于从严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与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平衡,以及被害人亲属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要求从重处理的态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宗某为寻求性刺激,强行以亲吻、抚摸等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宗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对被告人从严惩处,故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支持。但鉴于宗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宗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律师价值】
张志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辩护策略。面对猥亵儿童这一面临从严惩处政策的敏感罪名,张律师在尊重事实基础上,敏锐锁定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及偶犯等法定从轻情节。策略上,张律师不仅从法律适用角度辩护,还深入挖掘被告人独自抚养两名子女的特殊家庭背景,将法理与情理结合,向法庭展示其社会危险性较低。庭审中,张律师逻辑清晰,有效引导法庭考量从宽情节,最终在法院不予适用缓刑时,成功争取到法定刑幅度内最低刑期(二年),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
张志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