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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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勇律师代理涂某甲诈骗案辩护意见获部分采纳

发布者:张志勇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82人看过 举报

2026-09-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涂某甲在某国从事导游工作期间结识曾某己。2023年初,涂某甲前往某国某特区,进入曾某己设立的某公司从事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期间,涂某甲从普通员工先后晋升为组长、主管,协助管理公司事务。2024年4月,在某国警方配合下,涂某甲被抓获并移交我国公安机关。某检察院指控涂某甲犯诈骗罪,依据专项审计报告,认定其工资加提成69万余元,根据提成比例换算诈骗数额高达564万余元,依法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证据效力审查与主从犯地位认定。张志勇律师提出三点核心辩护意见:其一,对审计报告的证据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报告系注册会计师基于专业知识出具的意见,不符合书证的形成时间与范畴,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且推算的诈骗数额与实际不符;其二,对主犯认定提出异议,指出涂某甲并未实际履行主管职责,未负责发放工资,同案犯对其担任主管的时间与职责供述相互矛盾,不应认定为主犯;其三,强调涂某甲实际仅获利8万余元,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恳请法庭结合庭审查明事实予以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审计报告虽非鉴定意见,但经程序性与实体性质证,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诈骗数额予以认定。涂某甲担任主管职务,具有管理职责,起主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主犯。但法院充分考量了辩护意见,认定涂某甲实际领取工资及提成为8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涂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8万元予以追缴,退赔涉案被害人。

 

【律师价值】

张志勇律师在本案中精准切入证据效力与违法所得认定两大核心。针对审计报告,其敏锐指出该报告不属于书证范畴,成功促使法院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摒弃审计推算的69万余元,采纳被告人供述,将实际获利核减至8万元,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退赔压力与财产刑风险。同时,虽主犯意见未被采纳,但其通过强调当事人未实际履行主管职责及认罪认罚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展现了扎实的证据审查能力与出色的庭审辩护技巧。

张志勇律师,16684111268,现执业于河南陈思律师事务所,专注法律服务多年,深耕本地司法实践,办案经验丰富、口碑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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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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