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11月,李某甲在聊天软件内接受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发布的“取现任务”后,向杨某乙及陈某丙转发。陈某丙联系吕某丁,吕某丁安排林某己、曹某戊驾驶某AXXXXX轿车到达指定地点。曹某戊负责从受害人手中接收被诈骗现金,后陈某丙将现金交由马某庚联系的朱某辛换取虚拟币,朱某辛收到现金后换成虚拟币转给李某甲提供的钱包,李某甲再转给上游。
经查,2025年11月12日,该团伙在某县接收段某壬被诈骗资金5万元。曹某戊接取后交陈某丙,扣除两千余元费用,剩余4.7万余元由曹某戊和林某己送至平顶山某县,杨某乙指使马某庚联系朱某辛换取虚拟币。同年11月14日,该团伙在南阳市某小区附近接收张某癸被诈骗资金10万元。吕某丁、林某己、曹某戊将该笔钱私分,并谎称曹某戊拿走钱款失联。后经协商,吕某丁退还杨某乙5.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朱某辛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否应当认定为从犯。辩护人张志勇提出,朱某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主张朱某辛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辛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但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实,在朱某辛和马某庚的共同犯罪中,二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朱某辛的违法所得两百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张志勇律师在本案中担任朱某辛的辩护人。面对复杂的涉虚拟货币洗钱链条,张律师精准梳理案件事实,制定有效辩护策略。庭审中,张律师重点围绕朱某辛的坦白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展开辩护,积极主张其系从犯以争取减轻处罚。虽然法院最终认定其与同案犯作用相当未区分主从犯,但张律师专业的法律意见成功促使法院全面采纳其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志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