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11月,李某甲在聊天软件内接受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发布的“取现任务”后,向杨某乙、陈某丙转发。杨某乙联系陈某丙,陈某丙联系吕某丁,吕某丁联系林某己、曹某戊。林某己租赁车辆并驾驶,带曹某戊到指定地点接收受害人现金。随后,陈某丙将现金交马某庚联系的朱某辛换取虚拟币,朱某辛将虚拟币转给杨某乙,杨某乙转给李某甲,李某甲再转给上游。
经查实两起事实:1. 11月12日,林某己、曹某戊驾车至某县某网吧门口,从段某壬处接取5万元。扣除2500元费用后,剩余4.7万余元由曹某戊、林某己送至某县,朱某辛接收现金后换取虚拟币转给上线。2. 11月14日,林某己、曹某戊在某市某楼盘附近从张某癸处取走10万元。后吕某丁、林某己、曹某戊私分该款项,经杨某乙等人追讨,吕某丁退还5.5万元。朱某辛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中获利2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朱某辛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其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公诉机关指控朱某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张志勇提出:朱某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法院经审查认为,朱某辛与马某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从犯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予以确认,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朱某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朱某辛的违法所得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张志勇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件定性,针对朱某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出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虽法院未采纳从犯辩护意见,但张志勇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与专业的庭审表达,充分展现了朱某辛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成功促使法院采纳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为朱某辛争取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志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