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作为电商平台。其中有一项业务是待购买者完成进口通关的税项申报及缴纳。以下为开展这项业务的具体疑问:
1.假如商品进口价格是100元,那么预估进口综合税费为20元,消费者先支付所有款项为120元。因为存在平台的交易费用1元,那么委托支付公司分账时,直接到供应商99元,平台1元,代付税费账户20元。那么我们在传送数据的时候,是按99元?100元?120元或者其他金额报送?
2.接上数据,假如我平台方,先设专户留下相关税费20元,只是代缴性质,实际的扣缴义务人为购买者。这种模式是否合规?
3.假如说,平台方先收取C端购买者一笔费用,用于承担相关税费的,那么这个费用是否需并入购入商品的完税价格?
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以及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要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订购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海关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原则,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关于税收征管提到:
1.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3.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4.为审核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等,海关可以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5.海关对符合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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