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单位咨询“借新还旧”担保问题
顾问单位:公司原材料供货单位最近需要和银行签订一个借新还旧合同,想让我们提供保证责任。因为我们和这家供货单位已经合作四五年了,规模挺大,也比较信任。供货公司说在银行的欠款还有两千多万,目前公司资金在新项目里周转,暂时无法偿还。他向我们保证能够偿还这笔欠款。公司在斟酌此事,应该如何处理?
团队回复:我们不建议顾问单位为借新还旧合同提供担保,其次我团队建议顾问单位查询供货单位的经营现状、征信情况、涉诉情况、担保公示情况等。其次立即查阅与供货单位所签订的合作合同的合作期限、违约责任要求等条款,若供货单位存在经营情况恶化的可能性,随时准备终止与该公司的合作。(以上查询服务均由我团队提供)
后续情况:后经团队查实,该供货单位财产已全部对外抵押/质押,无法为顾问单位提供反担保。同时顾问单位在团队律师的协助下,及时对供货合同进行处理,避免了相关损失。在我团队的协调下,顾问单位已与新供货单位展开合作。
为什么不建议顾问单位
为借新还旧合同提供担保?
直接说结论:借新还旧合同的债权人大概率无法偿还此笔债务!
何谓借新还旧?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全部或者部分旧贷。
实践中,银行和金融机构等主体为催收贷款,往往采用“借新还旧”的方法。因为旧贷已经因新贷款合同的签订而消灭,即主债权已经消灭。基于担保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其上的担保随之消灭。此时,担保人有权请求登记机关“涂销登记”,贷款人(债权人/金融机构)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请求旧贷的担保人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就不予支持了。换句话说,这时债权人就只能找债务人和新担保人承担责任了。
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借款人(债务人)并未实际获得款项,而仅仅是通过签订借新还旧合同的方式消灭了旧贷,并形成了新贷。借新还旧合同的签订,往往是因为债务人还款能力弱,甚至根本无法偿还贷款。因此,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风险往往大于普通借款合同!如果此时债务人向担保人隐瞒“借新还旧”的事实,则担保人有权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都如此“特殊保护”新债的保证人了,那咱们也就不要执意去做“借新还旧合同”的担保人了。当然,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那咱们再就特殊情况进行研判。记得及时与房律师团队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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