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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业务执行三种税收政策:退税、免税和征税。
根据国税函(1997)441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出口享受退税的业务属于免税的一种,即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在退税和免税的情况下都属于免税。那么对于其取得的购买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服务及其他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要分有无内销,如果既有内销又有出口业务(无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对于购买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是既用于内销又用于出口的,可以抵扣进项税;对于其他进项,能够分清用于内销的直接抵扣,分不清的按照当期出口免税收入占内外销收入的比例对其做进项转出。
若全部是出口业务(无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则全部不得抵扣,对于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可以在以后发生兼用时再根据净值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若只有出口业务,且既有退、免税业务又有视同内销征税业务,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可以直接抵扣, 其他用于出口的如果能分清是用于视同内销业务的可以直接抵扣,如果分不清的按退税、免税收入占全部收入比例进行转出。
如果是生产企业,则直接抵扣(如果存在不能免抵退需要免税的业务,则按免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进项转出。按政策应该按对应的成本*税率计算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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