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山东

房广亮律师团队

  • 服务地区:山东

  • 主攻方向:海关商检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717676775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怎么确定的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 |714人看过举报


欢迎联系房律师法律团队17176767755

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但起算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具体分析如下:
一、欠条中已约定还款期限
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超过该诉讼时效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无法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
(一)若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超过诉讼时效的,将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若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债权人的请求权将会得到法院支持。
二、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
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具体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具体分析:
(一)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二)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四)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三、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一)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人民法院认为该抗辩理由成立的,原告将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二)若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原告的请求权将会得到法院支持。
四、债权人的救济途径
(一)若时效中断,及时搜集中断证据
若经法院查明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则法院受理后将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在2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或提起诉讼仲裁等,而且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一)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三)通过与债务人协商,达成还款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四)无法协商的,发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济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717676775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12819

  • 昨日访问量

    64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房广亮律师团队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