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短缴、少缴或漏缴海关税款,由海关按规定进行补征的行为。海关补税有补征和追征两种形式。
分别以下两种情形: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汇兴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2001年11月13日,被告对我公司进口的人工草坪征收了进口关税并代征增值税。2002年10月22日,被告又对我公司已经出售的人工草坪补征进口关税、代征增值税共计人民币47509.34。被告的补征税款属新增成本,导致我公司销售人工草坪收益减少,造成了我公司的直接损失。故请求确认被告第一次征税行为违法,并赔偿我公司47509.34元经济损失。
查明
汇兴公司于2001年11月13日由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报关,申报进口人工草坪共计8491.2平方米,浦江海关于同日分别征收关税101515.8元和代征增值税132308.96元后放行。之后,浦江海关发现汇兴公司申报进口人工草坪的商品编号有误,工作人员根据错误申报的编号予以税则归类致使少征了税款,于2002年10月22日向汇兴公司补征关税和代征增值税共计人民币47509.34元(以下简称补征税行为)。汇兴公司缴纳了补征的税款后,于2003年1月20日以浦江海关2001年11月13日的征税行为(以下简称原征税行为)违法为由,向浦江海关申请行政赔偿。2003年3月21日,浦江海关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认为海关征税行为合法,汇兴公司的赔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原告汇兴公司委托他人以错误的商品编号向海关申报进口人工草坪,浦江海关对此未予严格审核,致使少征了汇兴公司的税款。浦江海关发现少征税款后,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向汇兴公司补征税款并无不当。汇兴公司虽然有权以浦江海关原征税行为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国家赔偿,但由于汇兴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单价,包括人工草坪、铺设所需辅料及人工费用等证据,与赔偿请求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实际存在着损害的后果,故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汇兴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汇兴公司上诉称:(1)浦江海关初征税行为确定税则归类错误,违反《海关征税管理办法》中关于海关应按照正确税则归类进行征税的规定,属违法行政行为。(2)由于征税违法导致补征税,从而产生了进口人工草的新成本,而征税所涉及的人工草已在补征税之前出售,因此,新增的人工草成本不能够随已出售的人工草转移,只能冲抵上诉人出售该人工草所获收益。而新增成本增加的售价在当时是可能实现的。上诉人因新增成本而减少相应收入,存在着实际的损害事实。(3)我公司是根据原征税的税则、税率来确定合同售价成本的,海关征税在先,我公司根据海关的征税情况核定成本在后,将税收转为成本是确定出售人工草坪价格的重要因素,故原违法征税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间接原因,而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间接原因所致行政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最终法院认为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最初的交纳关税和后来的补交关款,都是汇兴公司进口人工草坪时应承担的义务,不论人工草坪是否已经出售,在浦江海关依法确认其少交税款后,汇兴公司都应该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补交税款。汇兴公司少交的税款为不当利益,本应返还。所以,在本案中,汇兴公司在履行补交纳税义务时是否直接造成损失,是确认浦江海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汇兴公司认为浦江海关的补征行为造成了其直接损失,就应对自己的赔偿主张负举证责任。汇兴公司提供的有关人工草坪的出售合同、协议书及电汇凭证等证据,虽可以证明进口的人工草坪是在浦江海关的补征行为之前已经销售,但由于汇兴公司出售人工草坪的单价不等,收益的幅度相差较大,故浦江海关关于征税数额并非合同定价的主要因素,合同定价主要是由市场调节的主张可以成立。汇兴公司主张的销售收入减少,是指以较高价格销售出人工草坪而获得利益为前提的,而较高利益的实现在销售中是受到供求关系等各种不确定因素决定的,属于不确定的利益,故不构成直接损失。由于汇兴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征税行为造成其直接损失,故汇兴公司的行政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汇兴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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