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X公司是从事跨境产品销售的企业,其在某网络电商平台公开销售某品牌辅酶Q10软胶囊,该产品中文标签注明:“每份(1粒)添加辅酶Q10 100mg,食用方法:成人每次1粒,每日1-4次,建议随餐食用”。2014年10月8日,赵某通过该平台向X公司购买了该产品共10瓶,共支付价款238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辅酶Q10为辅酶类药。赵某认为,辅酶Q10能用于普通食品,X公司销售的该产品每份添加辅酶量超过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起诉要求X公司退回货款并按货款的十倍数额赔偿损失。
案件启示
本案涉产品系作为普通食品而销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均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国家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辅酶Q10为辅酶类药,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辅酶Q10不属于药品或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故应认定辅酶Q10属于药品。案涉产品在中国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因该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该法关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规定,故赵某有权要求X公司退还货款并按货款数额的十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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