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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是天然走私?!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6日|分类:案例分析 |577人看过举报

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民对海外商品的需求日益增长,但是我国进口税率偏高,导致海外代购呈爆发式增长。与此同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也呈增长态势。那么代购与走私罪的边界在哪里,怎样才能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代购呢?

根据《海关法》第二条规定:进出境的商品分为货物和物品。货物和物品的区分主要是看是否处于商业交易环节中,如处于商业交易环节属于货物,如属于个人自用则属于物品。《海关法》规定货物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申报,如果是个人自用的物品则在合理数量限度内免税,超出合理数量的也需要申报缴税。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由此我们可知,如果是个人自用物品在5000元范围以内是免税的,超过部分需要缴税。如果不是个人自用而是用于销售赢利,无论价值多少都属于货物,需要向海关申报入境,再小的金额也不能免税。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叶春业与胥某(淘宝网名“阿布卿”,另案处理)合谋后,由胥某从新西兰组织奶粉货源并空运至香港,叶春业负责在香港接货,并雇佣“水客”携带或交给他人安排携带奶粉入境,再发送给上海收货人胥某某。奶粉运抵上海后,叶春业按每罐奶粉人民币15元左右的价格向胥某收取“清关”费用。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期间,叶春业为胥某走私入境“Karicare(可瑞康)牌”奶粉共计62407罐。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上述走私入境的奶粉偷逃税款共计1554921.88元。

判决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叶春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查扣在案的走私货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叶春业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本案是网购海淘走私案的“冰山一角”。现实生活中,许多行为人并不一定了解自身行为可能会导致的严重法律后果。叶春业供称胥某付给其每罐奶粉15元左右的“清关”费用,除去运输费用和雇请“水客”的费用,最终利润大约为每罐3元左右。叶春业走私奶粉62407罐,总获利约18万元,但因此获刑七年,罚金90万元,可谓代价巨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以牟利目的为条件,消费者如果通过互联网海外代购大量物品,超出免税额应申报关税而未申报,偷逃应缴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也可能以货主身份成为走私犯罪的共犯。代购除了对国内产品质量的担忧外,主要是为规避国内高昂的关税而发展并兴盛,因此代购的主要利润就是逃掉的关税。如果做守法公民,把代购的物品都当成货物来申报缴税,那代购的价格优势也就不复存在。

因此,代购从一诞生几乎天然就是走私行为。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使互联网交易各方认识到逃避关税行为的违法性及后果的严重性,规范互联网海外代购行为,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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