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检一体化后海关服务在提升的同时,对于进出口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似乎没有丝毫松懈,反而更加严格!近日各地海关发布针对申报不实的行政处罚公示,针对多家进出口企业发布了行政处罚决议书。下面通过案例分析讲解!
案件概述:
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以下简称闸口海关)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海关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闸关缉违罚字[2017]1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政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鸿公司)尚未缴纳的罚款人民币5972元。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闸口海关作出的闸关缉违罚字[2017]1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5年8月26日,珠海市政鸿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凭99150826011001号总运单项下579920151800293127号《进境快件KJ2报关单》、579920151800293128、579920151800293134号《进境快件KJ3报关单》等报关单证,向拱北海关快件监管中心申报进口快件货物一批,并由粤Z××澳粤澳直通车承运进境。经海关查验,该批快件货物中99150111009245、99150111009250、99150111009274号分运单项下的快件货物申报与实际到货不符,均申报为“空气泵,Battery牌,AJK-B06A4002型3个,2.4千克””(3票货物共申报空气泵9个),实际到货均为“真空泵,3个,THOMAS牌,VTE3型号,产地德国”(3票货物实际到货真空泵9个)。经关税部门核定,上述真空泵等货物案值共计人民币33169.50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973.06元。
法院审理查明:
经查,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因邮寄送达未果,闸口海关于2017年3月31日向政鸿公司公告送达闸关缉违告字[2016]10007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告知政鸿公司享有申辩、陈述意见等权利。公告期届满后,政鸿公司未就前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提交陈述、申辩的意见。2017年6月7日,闸口海关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22号讯问室向政鸿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均直接送达闸关缉违罚字[2017]1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政鸿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政鸿公司未在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闸口海关于2017年8月15日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13号讯问室向政鸿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均直接送达闸关缉催字[2017]18号催告书。政鸿公司未按该催告书的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审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作出的闸关缉违罚字[2017]1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内容为珠海市政鸿贸易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罚款人民币5972元。
案件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政鸿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政鸿公司申报的货物与实际到货不符,以瞒报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漏缴了税款,闸口海关对政鸿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5972元,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案件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四)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外贸企业报关须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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