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煜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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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煜峰律师代理张某甲盗窃案获轻判

发布者:孙煜峰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6日 390人看过 举报

2026-10-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某市某区某小区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第一起,2023年2月23日深夜,张某甲在某小区一期某号楼某单元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丙所有的三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一千六百余元;第二起,次日凌晨,在同一小区另一单元门口,盗走被害人高某丁所有的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六百余元;第三起,2023年3月8日夜间,在某小区一期某号楼某单元门口,盗走被害人国某戊所有的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两千八百余元;第四起,2023年3月14日深夜,张某甲再次进入小区,将此前盗窃的三轮电动车上的电瓶及车座等物盗走,价值六百余元,后被小区保安通过监控发现并当场控制。经鉴定,张某甲案发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此外,张某甲曾因盗窃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关于第四起犯罪事实的犯罪形态认定。辩护人提出,张某甲在实施第四起盗窃时,刚取得财物即被保安通过监控发现并盘问控制,未能实际取得对财物的控制,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其二,关于量刑情节的综合适用。张某甲具有累犯、多次盗窃等法定及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又具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坦白、认罪认罚、部分赃物已追缴返还等从轻或从宽处罚情节。如何在法定刑幅度内准确评价各量刑情节,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针对第四起犯罪事实,因张某甲的可疑行为被保安通过监控发现并在小区内部控制,未能实际取得对财物的控制,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法院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在量刑方面,张某甲系累犯且多次盗窃,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赃物已追缴返还,依法可从轻及从宽处理。综合考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千余元;责令被告人张某甲退赔被害人高某丁经济损失六百余元。

 

【律师价值】

孙煜峰律师作为指定辩护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孙律师敏锐捕捉到第四起盗窃事实中被告人被保安当场控制的细节,准确提出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有效降低了该起事实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其次,孙律师全面梳理了被告人的精神鉴定报告,充分论证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法定从轻情节。最后,孙律师结合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赃情况,制定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策略,最终促使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轻判结果,展现了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能力。

孙煜峰,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系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侵权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擅长:民事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120********4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医疗纠纷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1230120********4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