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栾某甲与袁某乙系朋友,二人合谋制造并贩卖枪支牟利。栾某甲租用某市某区某镇一平房作为窝点,购买设备制造枪支散件。二人通过某聊天软件与杨某己等人结识并对外出售枪支。陶某丙(本案当事人)通过网络看到贩枪信息后,与杨某己联系,以约三千元的价格购买枪支散件并自行组装成枪支。此后,陶某丙又通过网络结识吴某辛,以约1.1万余元的价格向吴某辛贩卖枪支,其收取钱款后将部分钱款及收货地址提供给杨某己,由杨某己联系栾某甲邮寄散件。公安机关先后将各被告人抓获,并查获多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及散件、弹药。公诉机关指控陶某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陶某丙被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是否应认定为自首;第二,在第三起犯罪事实中,陶某丙仅收取部分钱款,是否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第三,公诉机关指控陶某丙的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准确,其支付给上线杨某己的非法获利是否应予扣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丙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在第三起犯罪中,陶某丙与买枪人达成合意、发送图片并收取钱款,起主要作用,不认定为从犯。关于违法所得,法院根据审计意见及资金流水重新核算,扣除了陶某丙支付给上线的钱款,认定其违法所得为1.8万余元,纠正了公诉机关指控的3.3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陶某丙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系主犯,但鉴于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判处陶某丙有期徒刑四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8万余元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孙煜峰律师在本案中作为陶某丙的指定辩护人,深入阅卷,精准把握案件细节。针对自首情节和从犯认定提出专业辩护意见,虽未获法院采纳,但在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上,通过细致梳理资金流水,成功促使法院纠正公诉机关指控的获利金额,将违法所得从3.3万余元核减至1.8万余元。孙律师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证据审查与庭审辩护能力。
孙煜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