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张某甲于2020年4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自2021年9月起,某公司开始拖欠工资。同年12月29日,某公司向张某甲下发《停工留职通知书》,安排其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停工留职,期间每月发放1800余元最低保障工资。停工期满后,某公司未恢复张某甲的工作,亦未按时发放工资,且自2021年11月起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4月3日,张某甲以拖欠工资为由,向某公司邮寄并发送电子邮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某公司于次日签收。为维护合法权益,张某甲委托唐某甲、孙煜峰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6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4万余元,并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停工留职期满后工资发放标准的认定;二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剔除停工留职等特殊状态。
针对焦点一,仲裁委认为,停工留职期满后双方并无特殊约定,某公司亦未作出单方意思表示,其怠于行使用工管理权,张某甲主张延续停工留职期间的履行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针对焦点二,张某甲主张按停工前正常工资计算经济补偿基数,但仲裁委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基数时应剔除特殊状态,故按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1800余元作为计算基数。此外,补缴社保及公积金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不予审理。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某甲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工资1.6万余元;向张某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500余元;驳回张某甲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价值】
孙煜峰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证据组织与策略制定作用。面对某公司拖欠工资及停工留职的复杂情形,孙律师协助当事人全面梳理了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停工通知及社保记录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策略上,孙律师精准把握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指导当事人通过邮寄与电子邮件双重方式送达解除通知,确保解除行为合法生效。同时,针对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争议,孙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全额拖欠工资及法定经济补偿,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专业的劳动争议处理能力。
孙煜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