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煜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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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煜峰律师代理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再审行政案件

发布者:孙煜峰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453人看过 举报

2026-10-08

律师观点分析

孙煜峰律师代理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再审行政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治安行政处罚行政再审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人为当事人,孙煜峰律师(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与外地律师共同接受委托,担任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案件背景:当事人被当地公安分局认定存在吸毒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当事人不服处罚,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当事人继而提起一审、二审行政诉讼,一、二审均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再审。

申请人再审主张

1.认为案件当中关键证人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以威胁、欺骗方式取得,该份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2.主张自身不存在吸毒的主观故意;

3.向高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希望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来支撑己方观点。

法院裁判观点与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公安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有司法鉴定意见、证人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予以佐证,行政拘留处罚、行政复议维持决定程序及实体均无问题。申请人提出的“笔录系威胁欺骗取得、无吸毒主观故意”的理由,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调查取证申请不予采纳。 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原生效裁判继续生效。

办案要点复盘

1.行政再审阶段启动难度高:行政再审并非新的二审,重点审查原判决、处罚是否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再审情形,当事人单纯主观辩解,没有客观证据佐证,再审难以获得支持。

2.治安处罚类行政案件,若要否定公安询问笔录合法性,不能只口头陈述存在威胁、欺骗,需要提交对应的线索、客观证据,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否定笔录效力。

3.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需要说明明确待证事实、线索依据,无实质线索的调查取证申请,高级法院审查阶段通常不予准许。

律师标签拓展

孙煜峰律师执业于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除民商事、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业务外,也参与跨省份行政诉讼再审案件代理,可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法律事务;业务范围包含民事合同、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建设工程、行政纠纷等。

孙煜峰,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系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侵权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擅长:民事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120********4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医疗纠纷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1230120********4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