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煜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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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煜峰律师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发布者:孙煜峰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380人看过 举报

2026-10-08

律师观点分析

孙煜峰律师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普通程序审理。孙煜峰律师与同所另一位律师共同作为原告(患者家属)的委托代理人。 患者到肉联医院住院治疗,后自行离院在家中病情急剧恶化,经120送至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两家医院诊疗存在过错,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

各方抗辩要点

1.肉联医院答辩:主张诊疗行为无过错;患者擅自离院,发病、死亡发生于院外;病历缺失是系统客观原因、不属于人为篡改;患者未做尸检,无法证明死亡与本院诊疗存在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2.市第一医院答辩:入院时患者病情已经危重,医院已经完整实施抢救,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诊疗符合规范;医疗损害案件实行过错举证责任,原告无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不应承担赔偿。

案件审理查明关键事实

1.患者在肉联医院查出慢性胃炎、幽门螺杆菌阳性,但医院没有针对该病症制定治疗方案;患者住院期间经常自行回家,医院未有效劝阻、管理。

2.医院办理无费退院操作后电子病历系统无法调取病历,后续提交的电子病历与门诊手册记载不一致,缺失主诉、现病史、部分化验记录。

3.患者在家突发呕血,经120送至市第一医院抢救,最终因消化道出血休克死亡;家属事后将遗体火化,没有进行尸检。

4.法院先后三次委托司法鉴定,均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完成医疗过错、因果关系鉴定;原告继续申请对电子病历真实性进行鉴定。

法院裁判观点与判决结果

1.针对市第一医院: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诊疗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2.针对肉联医院:提交电子病历与门诊原始记录不一致,存在隐匿、篡改病历情形,依据《民法典》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同时医院未对查出的胃病开展治疗,住院患者擅自离院未做好管理,对死亡后果存在牵连。

3.同时考虑:患者自身存在多种基础疾病,多次自行离院,发病后自行服药,自身也负有责任。法院酌定肉联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

4.判决肉联医院向原告按50%比例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医疗费、救护车交通费;案件受理费双方各半负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要点复盘

1.医疗损害案件常规需要医疗损害鉴定来确认过错与因果关系,但病历篡改、隐匿属于法定推定过错情形,可跳过鉴定直接推定医院有错,是本案原告方胜诉的核心突破口。

2.即便推定医院过错,法院依旧会结合患者自身基础疾病、不配合诊疗等情节划分责任比例,不会直接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3.患者死亡后,若家属未进行尸检,会对死亡因果关系鉴定造成重大阻碍,但不代表家属完全丧失胜诉权利,可以从病历违法、诊疗过失角度主张权利。

4.抢救医院若已经尽到规范抢救、充分告知病危义务,即便抢救无效,一般不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业务标签拓展

孙煜峰律师(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除民事合同、婚姻家事、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外,也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擅长梳理病历资料,抓住病历篡改、诊疗疏漏等关键点维护当事人权益;业务覆盖民事合同、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建设工程、行政、医疗侵权等多类案件。

孙煜峰,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系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侵权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擅长:民事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120********4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医疗纠纷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1230120********4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