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4月22日,姜某甲驾驶某AXXXXX号小型汽车在某小区内行驶时,与步行的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甲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姜某甲负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王某甲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左侧头部外伤、左侧颞顶硬膜外血肿,并进行了颅内血肿清除术。经鉴定,王某甲构成十级伤残。姜某甲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协商未果,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姜某甲及某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合计12.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委托孙煜峰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各项赔偿费用的合理性及保险公司的承担范围。某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对事故责任及投保事实无异议,但提出:1.原告主张的外购药属于营养保健品,与伤情无合理关联,不同意承担;2.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同意承担。孙煜峰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就外购药的必要性、鉴定费的承担主体以及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力求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及鉴定意见,法院核定王某甲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对于某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关于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的抗辩,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甲各项损失合计12.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某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及姜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孙煜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提出的外购药费用及鉴定费承担等诉求,孙律师精准识别争议焦点,通过细致质证指出部分外购药缺乏医疗必要性,有效核减了不合理索赔。同时,针对诉讼费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孙律师结合保险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充分说理。其严谨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辩论逻辑,不仅协助法庭查明事实,也最大程度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价值。
孙煜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