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车某甲驾驶某AXXXXX号某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某县某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宾馆门前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杨某甲驾驶的某AXXXXX号某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杨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杨某甲经某县中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50分不幸死亡。经查,涉案肇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已向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赔付死亡赔偿金18万元、医药费1200余元以及电动车财产损失1000元。因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王某甲、王某乙遂委托孙煜峰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车某甲赔偿死亡赔偿金57万余元、丧葬费4.4万余元、交通费1300余元,各项合计61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被告车某甲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比例及具体赔偿金额的认定。原告主张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各项损失,被告对赔偿总额62万元表示认可,但双方需就最终赔偿数额及项目(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其二,在被告承认债务但主张当前无力一次性全额支付的情况下,如何制定既能缓解被告资金压力,又能切实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分期给付方案,以及设定何种违约救济机制以防止被告恶意拖延履行。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车某甲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2万元。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该笔款项分四期支付:首期20万元于2024年5月1日给付;第二期6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第三期15万元于2025年10月30日前给付;尾款21万元于2026年10月30日前给付。同时,协议明确约定了加速到期条款:若车某甲未按期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有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到期的全部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法院依法确认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孙煜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面对被告无力一次性赔偿的困境,孙律师没有盲目坚持一次性执行,而是从客户实际利益出发,制定了“分期给付+加速到期”的调解方案。通过设定严格的违约条款,既给予了被告筹款时间,又通过赋予原告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未到期款项的权利,彻底锁死了被告恶意拖延的风险。孙律师精准把握了诉讼与执行的平衡点,以最小的时间成本为家属争取到了62万元的确定赔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孙煜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