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煜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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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发布者:孙煜峰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73人看过 举报

2026-09-18

律师观点分析

## 标题

 

孙煜峰律师代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胜诉

 

## 内容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系死者近亲属。死者受被告张某丙安排,在某住宅装修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坠落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涉装修工程由房主张某丁交由张某丙实际承接,张某丙以个体经营的某整装店名义对外承揽装修业务。事故发生之后,死者家属与各责任主体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方提出诉求,请求判令多名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多项损失。诉讼过程中,法院依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张某乙与死者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明确张某乙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张某丙一方抗辩,其仅为活源介绍人,与死者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房主张某丁则主张工程属于承揽关系,自身不存在过错。各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录音、病历、朋友圈宣传材料、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进行庭审质证。

 

【争议焦点】

第一,死者与张某丙之间属于劳务雇佣关系,还是仅为介绍活源的中介关系;第二,房主张某丁在选任承揽人环节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三,死者自身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是否存在过失,能否减轻侵权方赔偿责任;第四,各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是否合法,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主张张某丙只是介绍工作,工人报酬由房主直接结算,不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原告方提交工作指令视频、工资转账记录、朋友圈对外招工宣传记录等,证明张某丙实际管理、安排死者开展施工,双方成立劳务关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丙、张某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安全管理保障义务,承担 60% 赔偿责任;房主张某丁选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主体承揽工程,存在选任过失,承担 10% 赔偿责任;死者自身未采取防护措施,存在重大过失,自行承担剩余 30% 责任。法院核算确认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全部法定损失,扣减张某丙已经垫付的款项后,判令各被告按照责任比例向原告赔付各项损失,同时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按照责任比例由各方分担。

 

## 律师价值

 

孙煜峰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系统梳理微信、转账、录音、病历等庞杂证据,固定被告实际承揽工程、安排指挥施工、发放劳务报酬的关键事实。针对被告 “仅为介绍人” 的抗辩,从对外经营宣传、工作指令、报酬结算模式多角度进行反驳。同时协助当事人申请亲子鉴定,夯实被扶养人主体资格,厘清各项赔偿计算标准,庭审充分论证各方过错,推动法院划分各方责任比例,帮助死者家属拿到对应侵权赔偿。

孙煜峰,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系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侵权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擅长:民事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120********4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医疗纠纷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1230120********4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