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明月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5日 6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在本案中,原告张三于2021年6月开始在被告宜宾某机械公司担任数控车工。2023年4月7日,张三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左肩锁关节脱位和左肩软组织损伤。事故发生后,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对方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三在宜宾钊阳骨科医院住院治疗83天,期间公司未派人护理。2023年7月3日,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三的伤情为工伤。同年8月28日,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三为拾级伤残。
判决结果:
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确认张三与宜宾某机械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1月24日解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裁决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三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82240.7元。
律师办案心得:
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工伤案件处理的复杂性。首先,工伤认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案件结果至关重要。张三的工伤认定得到了及时确认,为后续的赔偿请求奠定了基础。其次,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计算需要细致的证据支持。通过提供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我们成功证明了张三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为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计算提供了依据。此外,护理费的计算也需要根据实际住院天数和相关标准来确定。
在处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挑战,如公司对张三的月工资数额提出异议,以及对护理费的支付责任有所推脱。通过充分的证据准备和法律论证,最终说服了仲裁委员会接受了我们的主张。本案的成功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展示了专业法律服务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中的重要作用。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尊重当事人隐私的同时,我们通过化名的方式确保了案件的敏感信息得到保护,同时提供了足够的信息来展示案件的复杂性和处理过程。这样的做法既符合职业道德,也有助于公众理解法律程序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