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月律师
胡明月律师
四川-宜宾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胡明月律师代理的原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被告支付原告7千余元!

发布者:胡明月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8日 4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月,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胡明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880.9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76.19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住宅垃圾处理费400.5元;4.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宜都·莱茵河畔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是宜宾市叙州区航天路中段4号宜都·莱茵河畔21栋1单元1901号住宅业主,住该房屋建筑面积为46.82平方米。2018年7月25日,宜宾市翠屏区宜都·莱茵河畔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宜都·莱茵河畔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宜都·莱茵河畔小区委托原告管理,合同有效期为3年,该《物业服务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以半年为一周期进行预收,在前一期物业服务费用到期前30日内预付后6个月的费用;第三款电梯住宅收费标准1.8元/平方米/月缴纳物业费,第八款约定每逾期一日,承担应缴纳费用千分之五的违约金。2013年7月19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南岸街道办事处与原告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具体负责莱茵社区辖区所有缴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垃圾处理费为4.5元/户/月。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缴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截止2021年5月31日欠费情况如下:1.被告欠付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9.59平方米×1.8元/平方米/月×23月=2880.98元;2.违约金2880.98元×20%=576.19元;3.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垃圾清运费4.5元/月×89月=400.5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某系宜宾市叙州区航天路中段4号莱茵河畔小区西湖湾21幢1单元1901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69.59平方米。2013年7月19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南岸街道办事处与原告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具体负责莱茵社区辖区所有缴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垃圾清运费为每户4.5元。2018年7月25日,宜宾市翠屏区宜都.莱茵河畔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宜都·莱茵河畔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宜都·莱茵河畔小区委托乙方管理,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以下收费标准(1)多层住宅:1.5元/平方米/月;(2)电梯住宅:1.8元/平方米/月。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以半年为一个周期进行预收,在前一期物业服务费用到期前30日内预付后六个月的费用。甲方或者承租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承担应缴纳费用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乙方对甲方莱茵河畔所有二次供水能源价参照国家能源相关标准结合小区实际情况收取。甲方按照时间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按照立户表计算和二次供水收费标准,甲方逾期未足额缴纳能源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缴纳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和和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垃圾处理费。

另查明,原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为公司法人,其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物业咨询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宜宾市翠屏区宜都·莱茵河畔小区业主委员会先后签订的《宜都·莱茵河畔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的垃圾处置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甲方或者承租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承担应缴纳费用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的约定显然过高,现原告自愿下调为欠缴物业费的20%,再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该小区同期类案标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物业费、垃圾处理费、违约金计算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民事诉讼抗辩权的放弃,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880.98元、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的垃圾处理费400.5元以及违约金576.19元,合计3857.6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胡明月律师,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案件领域。法学本科学士学位,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宜宾
  • 执业单位: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520********82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