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明月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6日 3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调解
案号:(2024)川 1502 民初 1760 号
被告代理律师:胡明月 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经过:
本案为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感情破裂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张三在婚姻期间感到身心疲惫,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缺乏沟通和思想交流,且被告李四未能尽到作为妻子的责任,存在婚外情行为,导致原告张三对婚姻彻底失望。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提出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书内容,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自愿离婚。婚生女由原告张三直接抚养,被告李四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周岁。原告张三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借款归还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三自愿承担。
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原告张三的代理律师,本案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双方对婚姻状况的描述存在较大差异,以及对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的分歧。在处理过程中,我们首先对原告张三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评估,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财产状况等,为诉讼请求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积极与原告方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通过法院的调解,我们成功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了协议。同时,考虑到诉讼成本和原告的心理状态,我们建议原告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以实现快速解决纠纷,减轻原告的负担。
本案的最终成果是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通过本案,我们认识到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沟通和调解的重要性。作为律师,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心理状态,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帮助客户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案件的人性化处理,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和情感,力求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