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平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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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例

发布者:孙平平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1日 2166人看过 举报

2025-10-1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商品房预售模式普遍存在,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本案中,购房者(原告)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就商品房交付事宜产生争议,核心围绕逾期交房责任认定、违约金计算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展开,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规范、违约责任承担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键法律要点。

原告系普通购房者,为满足自住需求购置房产,购房款项包含自身及家庭多年积蓄与银行按揭贷款;被告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涉案商品房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签订书面合同,却因交房问题引发诉讼。

二、案件经过

  1. 合同签订与款项支付:2021 年 3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以 698000 元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商品房项目房屋,原告当日支付定金 20000 元,协议还备注 “被告按原告签名按指印的图纸完成房屋改动,收楼后实施”。2021 年 3 月 22 日,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明确原告需于当日支付首期房价款 218000 元,余款 480000 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被告应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交付房屋,交付条件包括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测绘报告及住宅相关说明书与质量保证书;同时约定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逾期 180 日内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六违约金,逾期超 180 日原告可解除合同,若继续履行合同仍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付清全部购房款 698000 元,被告开具购房发票;原告还应被告要求支付主门、可视门及天然气相关费用共计 7250 元。

  2. 交房争议发生:2021 年 12 月 31 日约定交房日届满,被告未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 “政府规划道路未按计划实施、村民诉求引发消防规范冲突及后续规划调整” 等理由拖延。2022 年 9 月,原告家属曾向被告提出房屋定制化改造要求,被告于 2022 年 10 月完成改造,但仍未交付房屋。直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涉案商品房项目才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具备合法交付条件。

  3. 诉讼启动:因被告长期逾期交房,原告认为自身权益受损,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庭审前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律师费,双方由此进入诉讼程序。

三、争议焦点

  1. 原告主张违约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称,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若存在逾期交房情形,原告当日即知晓权利可能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三年诉讼时效” 规定,原告 2025 年主张权利已超时效,且无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情形,应丧失胜诉权。原告则认为,房屋直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才符合交付条件,诉讼时效应自此时起算,主张权利未超时效。

  2. 被告是否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被告主张,逾期交房系 “政府规划道路未实施、村民诉求引发消防规范冲突及规划调整困境” 等客观因素导致,属于无法预见、避免且克服的情形,非主观违约,不应承担责任;且已按约定完成房屋定制化改造,2024 年 10 月 31 日后具备交房及办证条件,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应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的规划调整等风险,上述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且未按约定时间交房,已构成违约,需承担责任。

  3. 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以总房款 698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暂计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为 433876.8 元)。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超出合理损失范围,请求调减至低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4.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得到支持:原告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因本案支付律师费 20000 元,要求被告承担;被告未针对律师费提出明确抗辩,但核心争议仍围绕违约金及责任认定展开。

四、诉讼过程

  1. 证据提交与质证:原告向法院提交《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房款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合同关系、款项支付情况及律师费支出;被告提交项目规划批复文件、政府协调会议纪要、房屋改造前后对比照片、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等,拟证明逾期交房系客观因素导致,且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双方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进行质证,法院结合证据内容及当事人陈述,对 “原告付清购房款、被告 2024 年 10 月 31 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原告支付律师费 20000 元” 等核心事实予以认定;对被告主张的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交房”,因未提交原告签收的收楼凭证,法院未予采信。

  2. 庭审辩论: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被告重点强调诉讼时效超期及 “客观因素免责”,原告则聚焦 “交房条件成就时间为时效起算点” 及 “被告应承担违约责 - 任”;针对违约金标准,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执行,被告坚持调减,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违约金合理性进行审查。

  3. 法院审理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关于诉讼时效,因房屋 2024 年 10 月 31 日才符合交付条件,诉讼时效应自此时起算,原告主张权利未超时效,被告该抗辩理由不成立;关于违约责任,被告所述 “规划调整、村民诉求” 等因素属经营风险,非不可抗力,未按约定时间交房已构成违约,需承担责任;关于违约金,结合 “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原告损失的参考依据)、合同约定及被告履约情况,认定原告主张的日万分之六标准过高,需适当调减;关于律师费,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费用实际发生,且属维权必要支出,应予以支持。

五、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范围)、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调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约金调减规则)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购房总价款 698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止,按起诉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即 3.9%)计算。

  2.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20000 元。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的主张)。

此外,法院对诉讼费用作出分配: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054 元,由原告负担 3347 元,被告负担 707 元;原告已预交的多余受理费可申请退还,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应负担的受理费,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若双方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法院发布强制执行风险提示,明确义务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将面临信用惩戒、损失扩大及强制措施等法律后果。

六、案件意义

  1. 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诉讼时效起算规则:本案明确 “商品房逾期交房纠纷中,诉讼时效应自房屋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之日起算”,而非从约定交房日起算,纠正了开发商对 “诉讼时效起算点” 的错误主张,为类似案件中购房者的时效抗辩提供了裁判参考,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诉权。

  2. 界定房地产开发商的责任边界:法院认定 “政府规划调整、村民诉求” 等因素属开发商应承担的经营风险,非不可抗力,明确了开发商不能以 “客观因素” 随意免除逾期交房责任,强化了开发商的合同履约义务,规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

  3. 平衡违约金 “约定” 与 “公平” 原则:本案中,法院未完全按合同约定的 “日万分之六” 标准计算违约金,而是结合原告实际损失(参考租金标准)、合同履行情况及被告过错程度,调减为 “一年期 LPR 的 1.3 倍”,既尊重了合同约定的意思自治,又通过 “违约金调减规则” 防止了违约金过高导致的权利失衡,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原则” 与 “诚信原则” 的司法适用。

  4. 支持购房者合理维权支出: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予以支持,认可了 “购房者因开发商违约维权产生的必要律师费用,可要求违约方承担”,降低了购房者的维权成本,鼓励购房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警示开发商:违约行为不仅需支付违约金,还可能承担对方的维权费用,进一步遏制违约行为。

  5. 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本案的判决向房地产行业传递了 “重视合同履约、规范开发流程” 的信号,促使开发商在项目规划、建设及交付过程中更注重风险预判与管理,减少因自身疏忽或推诿导致的逾期交房纠纷,推动房地产市场向更规范、诚信的方向发展,维护了房地产交易秩序的稳定。



孙平平律师,重大民商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及继承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10多年法律行业相关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0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1440120********08 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