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仕发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1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4月15日、5月7日、6月22日,T分三次向M购买化肥农药,货款分别为3100元、24645元和22000元,T分别在三张发货单欠款人出签名。2019年4月22日,经双方结算,T共欠M货款49745元,T在向M支付19745元,后向M出具借款30000元借条一张(现借条原件M在庭审后交至法院,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向M借到现金叁万元整,在2019年10月1日还清等”),承诺在2019年10月1日还清。后T又陆续向M支付了货款18000元,其中最后一笔付款发生在2020年9月24日付款金额为1000元。同时,T通过微信向M进行款项确认“还差12000元,M回复“好的”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T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尚欠M货款12000元,并支付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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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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