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内容整理: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甲方作为承包人,起诉乙方及福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最终用户,下称某商行),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并要求农商行承担连带责任。
曹仕发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
曹仕发律师作为甲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主要工作包括:
代理出庭诉讼:代表甲方出席庭审,进行主张、举证及辩论。
提出及变更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代理甲方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并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了变更和细化,包括明确要求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增加要求对方承担保全相关费用的请求等。
申请财产保全:为保障甲方权益得以实现,代理甲方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据此裁定冻结了乙方名下相应金额的银行存款。
举证与质证:向法庭提交了包括合同、结算文件、沟通记录在内的多项关键证据,以支持甲方关于工程已完工、验收合格、款项已结算以及乙方迟延付款等主张。
案件关键事实与判决结果:
工程款支付争议:法院认定,根据双方《合同变更协议》,乙方应在收到某商行相应款项后向甲方支付第五笔工程款154,375.84元。某商行已于2022年12月19日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但乙方迟至2025年6月6日才支付给甲方。法院支持了甲方要求乙方支付此期间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
质量保证金返还争议: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为四年。证据显示,在保修期内(2024年10月起),某商行多次反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某某平台故障)且未能得到有效修复。法院认为,在质量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甲方要求返还质保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故驳回了该项请求。
某商行连带责任争议:法院认为,某商行已按约向乙方支付了争议的工程进度款,甲方要求其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其他费用承担:法院未支持甲方要求对方承担其支出的保全保险费(1200元)的请求,但酌情判决乙方承担部分保全申请费(231元)。
最终判决: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以154,375.8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按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全申请费231元。
3.驳回甲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返还质保金、某商行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全保险费等)。
案件受理费由甲方与乙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