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内容整理:
本案为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甲方作为债权人,因债务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遂起诉其现任及历届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李某某、某有限公司、汪某某、牛某某、田某某、吴某某),要求各股东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目标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曹仕发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
曹仕发律师作为甲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代理出庭诉讼:代表甲方出席庭审,进行事实陈述、法律论证及质证辩论。
确定诉讼策略与主张:针对目标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精准适用法律,主张在目标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并要求现任及恶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组织证据与厘清债务:向法庭提交了此前生效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执行裁定、和解协议、目标公司章程、股权变更记录等核心证据,清晰梳理了债权债务关系及股东出资情况,并成功主张了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范围。
申请财产保全:为保障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代理甲方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各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关键事实与判决结果:
债务基础:甲方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由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闽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包括货款141.21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等。该判决生效后,经强制执行程序,因目标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
股东出资情况:目标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各被告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至2050年12月31日。截至诉讼时,相关股东均未完成实缴出资。其中,李某某、汪某某、田某某在诉讼前已将其股权以0元对价转让。
法院主要认定:
出资加速到期:目标公司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现任股东(某公司、牛某某、吴某某)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发起人连带责任不成立:在认缴制下,公司设立时股东尚无出资义务,故原告诉请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对后手股东的认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
股权转让责任区分:
李某某:其转让股权时(2020年7月1日),甲方债权尚未形成,且出资期限未届满,转让行为不具恶意,不承担责任。
汪某某、田某某:二人在目标公司对甲方的债务已形成且经判决确认后(2022年7月),以0元对价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属于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其出资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最终判决:
支持甲方部分诉讼请求。判决某有限公司(在500万元内)、汪某某(在500万元内)、牛某某(在500万元内)、田某某(在250万元内)、吴某某(在750万元内)对目标公司拖欠甲方的债务(货款及违约金,已抵扣部分款项)不能清偿的部分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驳回甲方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部分未经判决确认的律师费等)。
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承担责任的五名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