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T与F系朋友关系,F因向Z买地块盖房子资金周转需要,在2018年5月13日向T借款2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按2%计算,借期两个月,2018年7月12日前归还。借款当日,T经F的指示分三次向Z的账户转账共计99000元,其余151000元T以现金及其他方式交付给F,F当日出具一张借条。借款后未按月付息,经T多次催促,但F以各种理由推脱。T认为,F以买地块盖房子为由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应按双方的约定支付本息。F和M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的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裁判结果
一、F、M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T借款本金188070.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律师普法: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依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