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仕发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2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1月3日8时53分,被告M驾驶闽FXXXXX号小型轿车逆行的与原告Q所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Q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某医院治疗,共住院12天(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5日),花去医疗费16471.69元。经该院诊断,原告的主要伤情为:左足车祸伤(血管神经损伤、1-4跖骨骨折、皮肤撕脱)。出院医嘱为:骨科随诊,出院后保持术口干燥,定期术口换药至术口完全愈合,若有术口红肿热痛,及时就诊;患肢禁止下地行走,继续石膏托固定,适当功能锻炼,术后6周返院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决定下地行走及拔除克氏针时间;出院后适当加强营养、注意休息。2020年3月2日、4月3日、5月9日,原告至某医院门诊复查,共花去医疗费238.24元。
2020年4月14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足弓结构部分破坏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原告为此花去伤残鉴定费1000元,护理期、营养期鉴定费8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M、X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Q87980元,扣除被告M已支付的7500元,被告M、X还应连带赔偿原告Q80480元
二、被告M应赔偿原告Q8487.94元
3年
7003分 (优于94%的律师)
一天内
8篇 (优于95.7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