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仕发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2年4月19日,F因资金周转需要向Q借款10万元,月利率2%。2012年4月24日,F再次向Q借款1万元。两笔借款共计11万元,F写下借据。2012年4月26日,F向Q借款5万元,月利率2%,每月支付,出具收据。2012年6月27日,F向Q借款5万元,出具借条。2012年7月30日,F向Q借款6万元,月利率2%,每月底付清,出具借据。以上借款共计27万元。2014年4月19日,F向Q续借2012年4月19日、4月24日两笔共计11万元的借款,月利率1.5%,借期一年。2014年4月26日,F向Q续借2012年4月26日的借款5万元,月利率1.5%,借期一年。2014年4月30日,F向Q续借2012年6月27日借款5万元、7月30日借款6万元,月利率1.5%。共计续借27万元,每月共计利息4,050元。但F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2015年1月6日支付2014年12月的借款利息4,050元后,再无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Q多次催告,要求F还本付息,F均表示愿意清偿本息,但没有行动。2016年10月20日,Q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过程中,F主动和Q进行协商,称同意偿还借款本息。F通过现金方式先行支付给Q律师费1万元,承诺借款和利息分阶段还。Q听信F的承诺,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2016年11月29日,F向Q支付利息4,050元。但从2016年12月开始,F未主动还款。Q从2017年10月开始通过微信、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催促F偿还借款及利息。2018年10月16日,F在街心花园广场大厦门前以现金的方式交了1万元本金给Q。2019年2月2日,F通过现金存款的方式向Q卡号尾数为9875的账上转账5,000元利息。截止起诉之日F仍有26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支付给Q。
裁判结果
F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Q借款本金26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以27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6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律师普法:双方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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