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被告2018年11月因资金不足要求原告至少出资50万元以上合伙做食材批发,双方同意后未签订合伙协议,口头约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按各自投入比例分配利润。
2019年4月开始选场地租赁房屋,后选中位于市XX桥xx河旁约215平米房屋一套,原告支付了房屋押金1万元和租赁费7万元并与房东签订了《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办理了《K市老友特色食材商行》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设了专用冻库,正式营业。
期间双方约定自2019年7月起合伙人每人每月发工资4000元,家属每月1800元。原告于同年6月陆续将原合伙前自己的48万余元货物和二台电脑、三轮车及其他常用物品都拉到共同仓库里了。
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及家属私自拿合伙人仓库货物不记账并在外开设同样的批发店与合伙人商行竞争,在合伙人处拿货不付款,而起争议。
2022年5月16日双方在一块对账,对投入进行了核算,被告认可原告投入为70万元,被告投入为50万元双方并经三个无利害见证人在对账单上签字证明。
此后因被告擅自调整自己的工资到4500元每月,原告每月4000元,被告家属拿货欠款30余万元一直未付故原告不同意,被告就自2022年4月至今停发了原告的工资,2023年11月被告将商行的钥匙换掉并将原告踢出商行工作群,使原告不能进入商行也不能掌握工作动态。
鉴于此种情形原告就要求被告公布五年来的账目和计算利润及分红,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为此原告多次委托律师与其交涉,在双方商议后原告提供了手中所有账目及外欠款凭证后,被告却不提供其本人账目和凭证,导致无法进行对账。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对原被告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投资款70万元和清算后的合伙利润;
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