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毅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8日 1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7日15时许,被害人王某因铁丝质量问题到被告人刘某经营的店铺协商处理时,双方发生争执,刘某用铁锤扔砸向被害人王某,导致王某额头及右手手指受伤,随后刘某又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被他人拦住。王某当即报警,刘某明知王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王某右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5月8日,双方达成了由刘某赔偿王某90500元的协议,王某书面表示对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11日被D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因身体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刘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王毅提出“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刘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刘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刘某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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