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被告梅某与原告李某丈夫存在亲戚关系。2020年1月3日,被告梅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某借款23万元,同日,原告李某通过手机向被告梅某尾号为6279的银行账号中分别转账10万元、13万元,被告梅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贰叁万元整(230000)。梅某,2020年1月3日”。后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原告遂起诉。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23万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清偿时止;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被告梅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3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李某的转账记录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要求其偿还所欠借款2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借款逾期利息的认定,虽然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被告应当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自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依法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约定借款逾期利息,原告李某主张被告梅某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梅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所享有的抗辩权以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进行质证权利的自愿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梅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30000元,并自2021年12月7日起,以本金23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李某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梅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