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情形之一。根据司法解释,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即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近年来,利用NFC功能盗刷他人信用卡的案件频发,北京某区检察院曾办理一起25人NFC盗刷信用卡案,犯罪团伙成员被判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
案情回顾:钟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案
钟某因涉嫌冒用他人信用卡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北京十大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介入后,精准把握了案件的关键情节——钟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重点论证了三个维度:
第一,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赵律师通过审查钟某的用卡记录和还款意愿,论证其主观恶性较低。
第二,涉案金额是否准确认定。赵律师通过专业的质证技巧核减涉案金额,确保数额认定准确。
第三,是否存在自首、退赔等从轻情节。赵律师充分论证了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退赃退赔的实际悔罪表现以及初犯偶犯的人身危险性较低等要点。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专业点评
北京十大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冒用他人信用卡案件的辩护中积累了丰富经验。赵律师善于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金额是否准确认定”“是否存在自首、退赔等从轻情节”三个维度展开精细化辩护。对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案件,关键在于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涉案金额的准确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