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实习生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北京十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准确把握酌定不起诉的法律要件,通过整合多重有利情节,成功为多名在校学生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刘X(化名),男,22岁,某大学应届毕业生。2024年期间,刘X在某理财公司实习,按照公司统一提供的话术和宣传材料,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个人吸收资金约35万元,个人获利提成约8000元。公司暴雷后,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刘X刑事拘留后移送审查起诉。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刘X,了解到其系在校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因实习期间法律意识淡薄而参与其中,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指出刘X系在校大学生,与长期专门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主观恶性较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家属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
赵飞全律师特别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北京十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刘X的行为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决定不起诉。刘X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完成学业。
